盗窃巨额财产本应从重判处,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刑2017-02-28来源:admin编辑: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江某伙同刘某于某日在重庆某县一停车场内,假意与停车场值班人员玩耍,江某伺机盗得车钥匙一把,将他人一辆轿车盗走。江某二人将被盗车辆驾驶至某区销赃未果。次日早上,车主发现车辆被盗后即与停车场工作人员一同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停车场工作人员和失主经了解后,怀疑是江某和刘某盗窃了该车,遂打电话与江、刘二人联系,二人在失主的一再追问下承认了盗车事实,并告知车辆停放在某区一中心广场,让失主自行前往提车,江某和刘某则在广场周围躲藏观察,防止车辆被他人开走。停车场工作人员及车主因此找到了被盗车辆,并电话与江某联系,谎称只要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就不再追究,将江某、刘某骗出来,随即上前抓住江某,刘某则趁乱逃脱。之后失主等人让江某打电话给刘某,称只要“回来将事情说清楚就没事了”,刘某返回,亦被失主抓住,并交给了某县公安局民警。江某和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 辩护律师: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远国受犯罪嫌疑人江某父亲委托担任江某的刑事辩护人。 诉讼过程: 吴远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侦查人员提出了犯罪嫌疑人 案情简介:2012年9月某日上午,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万州驶往丰都县。11时许,行驶至任家一路口时,江某横过公路,客车左前角与江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江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某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刘某和车辆所在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死者江某的赔偿有异议。江某的丈夫黄某及其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2、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植、实习律师张建虎受黄某及其子女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诉讼过程: 吴远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侦查人员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江某具有的一些从轻、减轻的情节,为审查起诉和审判决阶段从轻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吴远国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江某伙同刘某将车辆盗窃后,当被害人打电话给江某时,江某主动承认车辆系自己所盗,并提供车辆停靠位置,让被害人前往取回,自己则在附件等候,确保车辆安全。江某能逃走而没有逃走,主动接受被害人的追究,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江某被被害人一行控制后,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协助将刘某抓获,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从轻量刑。 法院判决: 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盗窃罪从轻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江某服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辩护律师: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联系电话:13224922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