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2017-02-28来源:admin编辑: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某日上午,刘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万州驶往丰都县。11时许,行驶至任家一路口时,江某横过公路,客车左前角与江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江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某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刘某和车辆所在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死者江某的赔偿有异议。江某的丈夫黄某及其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29万余元;2、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植、实习律师张建虎受黄某及其子女委托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诉讼过程: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误工费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肇事者刘某已构成刑事犯罪,不应予以赔偿;被告某食品公司认为,既然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与被告刘某只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被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次事故后,已自愿帮被告刘某垫付5万余元,赔偿应扣除此款;被告刘某则认为,已经为此次事故承担了刑事责任,作为驾驶员为某食品公司开车,应由某食品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黄某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刘某违章驾驶车辆,致江某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该保险的有效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与被告食品公司系雇员关系,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刘某与某食品公司系雇佣关系,原告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经法院审查,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庭裁定准予撤诉。余下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死者江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3000元,其中被告某食品公司垫付的5万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某食品公司,余下的18万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