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确认与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017-03-01来源:admin编辑:


案情简介:

       乐某驾驶的客车,在一隧道附近和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乐某的客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并且在保险公司参保了交强险。杨某多次找乐某及参保保险公司及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但是,几方互相推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植受聘担任杨某的委托代理人。

诉讼及辩护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有三个争议的焦点。1、原告杨某的残疾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3年以前就长期在某场镇从事个体经营,后就职于本县工业园区工作,居住在该公司宿舍,有正当生活来源,且事故发生后已在该县购买房屋,已成为城镇居民,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被告乐某、保险公司、某运输公司认为,杨某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某运输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身为登记车主的被告某运输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某运输公司认为其公司与被告乐某的挂靠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由乐某承担,其公司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对被告的赔偿请求如何确认?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被告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相撞,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已投保,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再由被告乐某承担。因乐某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经营,某运输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1万余元,由乐某赔偿,某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杨某事故发生时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3年以前就长期在某场镇从事个体经营,后就职于并居住在某公司宿舍,且事故发生后已在该县购买房屋,已实际成为城镇居民,其伤残赔偿金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乐某挂靠某运输公司后,乐某的客车登记时车主是某运输公司,应当视为该客车是某运输公司的,鉴于乐某与某运输公司的挂靠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由乐某承担责任,某运输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某虽与某运输公司的挂靠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由乐某承担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因此免除其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律师: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冉启植 电话:189966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