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无偿赠与房屋给第三人且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问题2019-01-18来源:重庆法院网编辑:重庆法院网【基本案情】
贺某与杨某才共有荣昌区荣隆镇某村住房一套。2010年10月10日,杨道某书写了一份《赠与书》,将该房屋赠送给其侄女杨某全,该《赠与书》有贺某的签字按印,被告杨某才签字,见证人杨等五人签字按印。之后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了《赠与协议书》,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杨某全,赠与协议中,杨某才签字按印,贺某签字,杨某全签字按印。杨某才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交给受赠人杨某全。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某才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表明杨某才全家于1993年迁居广顺街道居住,家中房屋无人看管,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侄女杨某全所有,保证以后不再向村社申请宅基地。该房屋于2010年11月1日,由被告杨某全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材料只有杨某全签字捺印。房屋登记机关就该房屋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杨某全的所有权证。
现贺某以不知情为由,认为《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中的签字和按印不是本人所为,杨某才与杨某全构成恶意串通,起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赠与书》及《赠与协议书》无效。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杨某才将位于荣昌县荣隆镇某村的房屋赠与给杨某全,该房屋系杨某才与贺某共有,杨某才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赠与给杨某全。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了《赠与协议书》,杨某全表明接受杨某才赠与的房屋。赠与发生后,该房屋经过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全以受赠方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杨某才与杨某全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贺某诉称杨某才与杨某全恶意串通,损害了共有权人的利益,证人证言表明《赠与书》见证人所列的名字并不是见证人本人签字。《赠与书》只是杨某才赠与房屋的一个单方意思表示,是否有见证人不影响杨某才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虽然原、被告在庭审中表明《赠与书》中贺某的签字按印并非贺某本人所签字按印,也不影响杨某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从杨某才的保证书可以看出,杨某才一家于1993年已迁居广顺街道居住,家中房屋无人看管,《赠与书》表明若“以后杨某才回来家时,杨某全仍要给予房间居住”,该房屋贺某及杨某才已有20余年未实际居住,贺某应当清楚房屋已赠与给杨某全,杨某才向杨双全赠与房屋不属于恶意串通。虽然杨某才处分了共有权人的财产,但杨某才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要件,因此贺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杨某才和贺某。杨某才将该房屋赠与给杨某全,应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书写的《赠与书》、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两份协议里贺某的签字捺印,原、被告均认可系由杨某才代贺某签字和捺印。被告杨某才擅自处理共有房屋,将房屋赠送给杨某全。杨某才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贺某对杨某才无权处分的行为并未追认。被告杨某才与杨某全签订的赠与协议,未征得共有权人贺某的同意,杨某才将房屋过户给杨双全,损害了贺某的合法权益,杨道才赠与房屋给杨双全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应为无效。贺某请求确认《赠与书》、《赠与协议书》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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