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袁某精神损害赔偿案

2017-02-28来源:admin编辑:


案情简介

陈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登记离婚。离婚后,陈某以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与婚外异性同居并怀孕为由,起诉袁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代理律师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龙、向万于担任被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

审理过程

原告陈某认为,被告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怀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给原告的身心、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此, 应赔偿其精神损失。

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告仅仅提供了两份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的检验报告单就试图证明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显然没有证明力。即使原告诉称的被告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且导致了怀孕,也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原告诉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并怀孕引产是恶意诽谤,不符合事实。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