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贩卖毒品案

2017-02-28来源:admin编辑: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其暂住的某花园小区的房间内,在其与雷某、文某、江某等人打牌的过程中,以打牌时从赌资中抽取毒资的方式,将重约一克的3包甲基苯丙胺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等人吸食,并容留了雷某等人吸食该毒品。在当晚零晨左右,民警在该房间将涉嫌吸毒的杨某抓获,并从杨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7.56克、麻古3.04克。杨某主动交代了多次把毒品卖给雷某、文某、江某等人吸食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启植、王海龙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十克以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的证据不足,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7克。杨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6克多。结合杨某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