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高速路上发生事故,挂靠公司不承担施救费用

2020-04-28来源:2编辑:2


重庆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挂靠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原告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合作单位,接到事故报警后,出动拖车、吊车等到事故现场将受损车辆拖离到停车场,车辆在停车场停放1年多以后,该汽车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支付停车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共计80000余元。我所接到物流公司的委托后,了解到该车辆是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刘某,于是我们首先向法院申请追加实际车主刘某为被告。经过与物流公司与实际车主的沟通了解后,我们发现汽车服务公司在实施救援时,并未通知物流公司或实际车主,也未征得车主和物流公司的同意,因此,我们提出: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但是作为原告的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实施救援时,并未向作为被告的物流公司或实际车主发出过提供救援服务的要约,物流公司和实际车主也均没有作出过接受其救援服务的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不能依据服务合同关系向物流公司主张任何费用。

在庭审中,我们将我方的意见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法官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为双方并未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是鉴于原告实际提供了施救服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实际车主一方向该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5000元施救费、停车费,我方代理的物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