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轩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7-02-28来源:admin编辑:


案情简介:

轩轩和飞飞是某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时,教师组织按排依此离开,轩轩和飞飞在离开教室时教室转身收拾教具,轩轩和飞飞碰撞后,轩轩摔地受伤。经医院诊断,轩轩牙齿受伤严重。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轩轩修复牙齿需几年更换一次。轩轩的法定代理人向飞飞的法定代理人及学校索赔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华为轩轩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诉讼过程:

 飞飞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受伤属实,但并非是他推到所致,而是因为人多、拥挤所致,因而不应当对轩轩的损害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学校班级放学是按排依次进行,并不是特别拥挤,且学校也多次强调安全问题,故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轩轩受伤系飞飞直接致害,存在对安全注意不足的明显过错,依法应当对轩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对轩轩和飞飞履行管理及安全保护的责任,对飞飞致伤轩轩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因而应当对轩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规定,判决飞飞的监护人赔偿轩轩4000余元;某实验小学赔偿轩轩各项经济损失4000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